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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百科

财产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财产(property)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中,财产这个概念以及某些有关的范畴(财产关系、财产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并没有把财产仅看作是所有者可行使的财产权或看作是该行为的对象,而是看作在复杂的阶级和社会阶层的制度中起重要作用的一种基本关系。在这种范畴的体系之内,生产资料所有权特别重要。兰格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这种所有权是既决定生产关系又决定分配关系的“有机原则”(见“参考书目”⑤)。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财产形式的变化是标志经济社会形态演替的主要特征。这一看法使对人类历史所作的严格分期(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奴隶社会亚细亚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在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中变得十分简单明了(见“参考书目”⑥,第2部分第1章;同时参看发展阶段条目)。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独创的分类法的可贵之处是它对当时西方流行的看法,即认为资产阶级的财产形式无论在任何地方都应当成为标准的看法提出了挑战,从而促使对中世纪欧洲的土地权或英国统治前的印度土地权进行了大量的历史研究,人类学研究表明许多部落民族并不存在私有财产,至少在土地方面不存在私有财产(参看原始共产主义;部落社会条目)。

        在现代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在许多方面已经开始放弃上述刻板的历史公式。比如,20世纪60年代关于亚细亚社会的讨论(见“参考书目” ⑧)就促进了这一进程,而以较现实主义的方法分析罗马和日尔曼社会中的财产关系的种种努力也起了类似的作用。马克思在许多场合曾讨论过这些形形色色的财产形式,比如马克思就说过:“因此,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作集》第40卷上册,第496页)。那些赞成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现代化的人,特别强调要恰当地分析在那些业已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国家里的财产关系和财产形式。根据斯大林主义的观点,把最重要的经济部门的生产资料变成国家所有,对农业、小工业、小商业实行集体化,财产问题就实际上已解决了;剩下的事情只是把合作社财产变成公共(国家)的财产。要回答这些国家还存不存在财产这样一个问题,就必须引入占有的概念;占有意味着行使不同于法律上所有权的所有权和财产权(见“参考书目” = 2 \* GB3 ②)。如果借助于这一概念来分析实际的情况,那么社会遇到下述两个基本争论问题:

        第一,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占有的可能性与全社会行使财产权的争论。这虽主要涉及国家管理的问题,但在地方一级也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即由地方专职行政机关行使占有的可能性与由地方社团行使财产权的争论。

        第二,由经济企业职能机构行使占有的可能性与由企业集体行使财产权的争论。这一问题首先是在大中型企业中出现的,这些大中型企业既包括国营企业也包括集体企业。在小型工业和商业内部,则有可能形成相对独立的生产者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可能会导致一种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

        上述两种对立划分的出现和小生产者联合体的形成,代表了这些国家向进一步社会化发展的第一步。它们的出现和形成是同批判和反对流行的官僚机构的运动和思想密切相联系的。

 

参考书目

①爱德华·伯恩施坦:《社会所有制和私有制》,1891年德文版。

②安德拉斯·赫格杜斯:《社会主义和官僚主义》,1976年英文版,第3章。

③卡尔·考茨基:《卡尔·马克思的经济学说》(1887),1912年德文版。

④同上作者,《关于国家的唯物史观和人类的发展》,1927年德文版。

⑤奥斯卡·兰格:《政治经济学》,1963年英文版。

⑥T.I.奥伊则尔曼:《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1962年俄文版。

⑦约·维·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1924),1945年英文版。

⑧F.托凯:《亚细亚生产方式论文集》,1979年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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