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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百科

俄国公社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俄国公社(Russian commune)

俄国公社是古代俄国农民的一种共同体,其中土地不可分割地归公社所有,一般根据各户男性成年人数量,定期重新分配给各户。它最初被亚历山大·赫尔岑誉为平均主义的分散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萌芽制度,后来,几乎被一切革命的俄国民粹主义理论家当做可以避免资本主义在道德和经济方面的破坏,可以实现俄国向世界表明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的特殊使命的途径。他们认为,公社保持了俄国农民的天然团结和社会主义本能。自由公社的联合可以取代专制的国家,为古代俄国社会制度同现代西方社会主义思想的结合奠定基础。

在俄国评论家(米海伊洛夫斯基和查苏利奇)敦促下,马克思承认,至少俄国有可能避免公社土地占有制的破坏和资本主义的恶劣弊病。在他看来,公社有内在的二重性:一方面是土地公有制,另一方面是应用于土地的生产力和动产的私有制。因此,它可能向每一方向发展。农民公社问题使他对他关于历史必然性的概念作了重要的澄清。1877年他认为,从原始公社所有制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然后到社会主义,并不存在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抽象必然的或不可避免的进程(参看历史唯物主义;发展阶段条目)。他无意于在《资本论》中创立“最大优点在于超历史的一种一般的历史哲学理论。”他也曾指出,公社的前途大大取决于俄罗斯国家的政策。他的一般结论是:只有沙皇制度被推翻,进而俄国革命“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1页),公社的社会主义潜力才能实现。

马克思的这种评价,给民粹派的唯意志论政策所带来的慰籍要比给普列汉诺夫所领导的劳动解放社中侨居国外的支持者带来的安慰要大,因为普列汉诺夫这时已经作出结论说,商品生产和社会分化已经把公社破坏到如此程度,以致使它难于成为通向社会主义的跳板。马克思主义者同民粹派关于农民公社的争论在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一直进行着。列宁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对民粹派论点的最充分的驳斥,但是这个争论在20世纪头20年中在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革命党人之间又以新的形式重新出现。

参考书目

①P.W.布莱克斯托克和B.F.霍斯里茨编:《马克思和恩格斯论俄国对欧洲的威胁》(包括以上引用的文章和信件),1952年英文版。

②A.赫尔岑:《俄国人民和社会主义》(1852),载《哲学著作选》1956年英文版,第470─502页。

③弗·伊·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参看第2章第12节和第3章第11节。

④格·瓦·普列汉诺夫:《我们的分歧》(1885),载《哲学著作选集》,1961英文版第1卷,特别参看第3章。

⑤F.文图利:《革命的根源》,1960年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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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俄国 公社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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