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和利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剩余价值和利润(surplus value and profit)
资本家垫付货币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工人们借助生产资料生产一种新的商品以后,资本家通常出卖商品取得的货币比他垫付的要多。马克思用M—C—M′(货币—商品—货币)的公式来表示这个过程,M,即出售商品获得的货币超过M,即垫付的货币。如果支付和取得的价格与价值相当,额外的货币就是剩余价值,它在这种表现形式下相当于传统会计项目的毛利,即销货收入超出出售的商品的直接成本的那一部分。马克思认为,就整个资本来说(而不是就个人资本来说),从价值观念来规定的全部剩余价值相当于从价格观念来规定的全部利润,即使每一件商品的价格并不等于它的价值。和马克思的其他原理同时存在的这种“相当于”的可能性一直是生产价格和转化问题理论中的争论问题。
劳动价值理论阐明,资本主义生产制度中的剩余价值的来源是工人的无偿劳动。工人平均每天(或小时,或任何单位劳动时间)生产一定数量的货币价值,但他所得到的工资只是这个价值的一部分的等价物。所以,工人只是被付给工作日的一部分的等价物,在其他部分即无偿部分中生产的价值,就是剩余价值。工资的形式使这个事实模糊起来,因它使人感到工人每小时都到报酬,但是,从劳动价值理论来看,一部分劳动被耗费掉,工人都没有得到等价物,因此,它是无偿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制度中,对工人的剥削,并不违反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资本主义社会把工人看成是一种商品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只有在市场上的交换中他能保证这种商品的全部价值,才受到保护。但是,既使工人被付给劳动力的全部价值,这个价值还是低于他们所生产的价值,因此,从一种社会观点来看,他们的一部分劳动被资本家阶级作为剩余价值占为己有。
工资被工人们用于自身的再生产。与工资相当的劳动时间可以认为是生产为工人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如果我们撇开不以商品关系为中介的对社会劳动再生产的贡献,例如家庭和家务劳动,或在非商品生产方式中耗费的劳动,总工资就相当于生产者本身的再生产的必要劳动,剩余价值则相当于社会剩余劳动。从社会再生产的观点来看,我们把剩余价值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剩余劳动具有的特殊形式。因此,资本家阶级占有剩余价值乃是占有剩余劳动的一种特殊方式。资本主义社会象其他阶级社会一样,建立在特定阶级占有社会剩余劳动的基础上。能够发展的一切社会,都生产一种剩余,从而也都使用了剩余劳动;在一切阶级社会中,剩余劳动都被一个阶级通过某种剥削方式所占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特殊的剥削形式就是通过剥削雇佣劳动占有剩余价值。
资本家被迫放弃一部分剩余价值,作为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地租(参看地产和地租条目)。全部剩余价值中剩下归他的那部分,对于资本家来说,就是利润。这种利润一部分还要支付给其他人。资本家要对非生产劳动(参看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条目)付给报酬,非生产劳动包括监督生产和维持生产秩序以及推销商品的工作。如果资本家以借款作为生产经费,那么一部分剩余价值就要作为利息支付给贷款人(参看银行资本和利息条目)。在这些支付之后,资本家口袋中剩下的,马克思称之为企业利润。国家可以对这种剩余的利润课税,取得其中一部分。
在运用常规的利润核算方法时,必须找出每一种方法究竟包括哪一部分剩余价值量。马克思通常用“利润”一词表示全部剩余价值,因为他在他的许多分析中,撇开了地租、利润进一步分化出利息、商业利润,等等(参看《资本论》第3卷第1—4章,第21—24章)。在资产阶级经济理论中,投资的平均利润率被看作是“正常利润”或“利息”,或“资本服务的要素成本”;而“利润”或“经济利润”一词是专供垄断或革新的额外利润用的。在这个意义上,正常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
编辑实验
创建词条